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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凤财与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财,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财。被执行人王永胜。张凤财申请执行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凤财于2016年2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王永胜向申请执行人张凤财偿还借款315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王永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胜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张凤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元及执行申请费37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凤财与被执行人王永胜于2016年3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永胜于2016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凤财偿还20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凤财偿还1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元及执行申请费3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凤财自愿放弃不再追偿。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王永胜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