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7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史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史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7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淮北市。负责人:赵清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史泰龙,无职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史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发现仅被执行人史泰龙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该车辆下落,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