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呼建党与徐元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建党,徐元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63号原告呼建党,又名呼延建党。被告徐元选,又名徐仙,女,汉族。原告呼建党与被告徐元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呼建党不能提供被告徐元选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徐元选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以峰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