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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呼建党与徐元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建党,徐元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63号原告呼建党,又名呼延建党。被告徐元选,又名徐仙,女,汉族。原告呼建党与被告徐元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呼建党不能提供被告徐元选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徐元选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以峰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