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哲开与陈积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哲开,陈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251号申请人林哲开,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积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人林哲开与被执行人陈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积友应偿还申请人甘玉桂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月利息按1.5%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积友未自动履行到期债务。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积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北路13号邦盛.蓝湾明珠13#楼1506单元的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1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榕 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 国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