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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奇光与兰庭燕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奇光,兰庭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奇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祝晓阳,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庭燕,女,畲族。委托代理人:韦用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琪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奇光因与被申请人兰庭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奇光申请再审称:一、其在一审期间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兰庭燕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兰庭燕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承诺函,但一审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兰庭燕迟延支付首期款,迟延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二审判决在认定兰庭燕是否违约问题上,明显有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三、兰庭燕所提交的证明其履约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兰庭燕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四、其出售涉案房产的动机是希望以小换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当时收据遗失,故其未能向原审提供证据其购房动机。请求依法撤销(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再审改判驳回兰庭燕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兰庭燕承担。兰庭燕提交意见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与黄奇光是否存在违约无关。二、本案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已足额支付购房款,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三、黄奇光出售涉案房产的动机与本案争议无关,对此黄奇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四、黄奇光违约导致了合同延迟履行,黄奇光应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请求驳回黄奇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兰庭燕与黄奇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黄奇光将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办××二路×侧××二村×栋×号的涉案房产转让给兰庭燕。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兰庭燕须于2014年4月8日之前预付首期款到贷款银行作资金监管。兰庭燕与黄奇光于2015年4月8日同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于当日申请按揭贷款,2015年4月9日,兰庭燕办理首期款转账手续。2015年4月22日,兰庭燕取得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虽然兰庭燕支付首期款存在迟延,但该迟延支付行为属履行瑕疵,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黄奇光在兰庭燕取得贷款承诺函后,迟迟不办理赎楼手续,经催告后仍怠于履行其合同义务。黄奇光不履行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兰庭燕的履约瑕疵,一、二审判决在计算黄奇光的迟延履约违约金时作了相应的调低,处理适当。黄奇光违约在先,纠纷发生后又找寻理由试图拒绝履行合同,一、二审未予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意见并无不当。黄奇光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奇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奇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