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恒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章,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明安林,汪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刘恒章。被执行人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明安林。被执行人汪立新。本院的(2016)鄂1202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汪立新、明安国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明安林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3173235元(含本案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