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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恒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章,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明安林,汪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刘恒章。被执行人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明安林。被执行人汪立新。本院的(2016)鄂1202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汪立新、明安国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明安林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3173235元(含本案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