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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0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和宪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