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伟峰、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伟峰,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胡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强,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震球(受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夏燕(受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州花园洋房物业管理处客服主管。被告唐伟峰。被告荀华。委托代理人唐伟峰(系荀华丈夫,受荀华的特别授权委托),即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伟峰、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伟峰、荀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