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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战文宝诉被告宫丽娜、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文宝,孙勇,宫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93号原告战文宝,男。被告孙勇,男。被告宫丽娜,女。原告战文宝与被告孙勇、宫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战文宝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战文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战文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