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战文宝诉被告宫丽娜、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文宝,孙勇,宫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93号原告战文宝,男。被告孙勇,男。被告宫丽娜,女。原告战文宝与被告孙勇、宫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战文宝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战文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战文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