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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XX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Q0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QZ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新泰市西张庄镇正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张某驾驶鲁JVB5**号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沿泰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西路与泰和路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致张某受伤,���某当场死亡。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某现场报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6年2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2月26日,李某某与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2016年3月18日,李某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保险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工作记录,诊断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死亡医学证明、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身份证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已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