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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强与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朱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575号原告:王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修动,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朱峰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