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强与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朱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575号原告:王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修动,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朱峰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