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新茂与王平、李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茂,王平,李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22号原告卢新茂。委托代理人吴剑锋,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被告李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新茂与被告王平、李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新茂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卢新茂负担。审 判 长 王 攀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