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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新茂与王平、李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茂,王平,李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22号原告卢新茂。委托代理人吴剑锋,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被告李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新茂与被告王平、李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新茂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卢新茂负担。审 判 长  王 攀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