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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九梁与应惠清、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九梁,应惠清,陈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20号原告郑九梁。被告应惠清。被告陈丽平。原告郑九梁诉被告应惠清、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应惠清、陈丽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惠清、陈丽平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4月2日登记结婚。被告应惠清于2014年1月27日、3月21日分两次向原告郑九梁借款各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除其中3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外,也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惠清至今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惠清、陈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九梁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应惠清、陈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才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人民陪审员  吴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彩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