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善和与王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和,王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和。。被执行人:王树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善和与被执行人王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树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