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936号原告胡某甲。被告彭某。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周三九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名胡某乙、一女名胡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胡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彭某离婚,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彭某辩称:为了孩子考虑,我不同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彭某于198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胡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胡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原告胡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本院请求判令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彭某离婚,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被告彭某自结婚至今已经十余年,且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抚育子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证明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于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所产生的矛盾,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夫妻间的交流,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应能消除隔阂。现原告胡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胡某甲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三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