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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进宪与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宪,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砚明,主任。上诉人李进宪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进宪于2015年7月31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郭太磊行医期间的有关信息,在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新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并于2015年9月8日将李进宪要求公开的信息,公开并复制给李进宪。为此,李进宪自愿提出撤回起诉。该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裁定,准予李进宪撤回起诉。撤诉后,李进宪以同一事实理由于2015年10月21日又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进宪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判后,李进宪不服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信息,曾起诉到一审法院,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被上诉人同意公开上诉人要求的全部信息,因此上诉人申请撤诉,但事实上,被上诉人仅公开了部分信息,上诉人多次要求均被被上诉人拒绝。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才再次起诉的。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受理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李进宪两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的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相同,且本次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也包括在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内。本院认为:李进宪上诉称其本次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因被上诉人公开的信息不全,但从其在一审起诉时提供的起诉状看,事实和理由部分均相同,诉讼请求也包括在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进宪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智勇审判员  张彩霞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