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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某某、董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董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刑初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8月3日和9月17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甲,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8月3日和9月18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中止审理,2016年3月23日中止审理原因消失,恢复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申某某和董某甲预谋后,将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豫A×××××号凯迪拉克轿车谎称系全款购买,再次抵押给被害人张某,向被害人张某借款20万元(扣除2万元利息和1万元保证金,实际得到17万元)。后因被告人申某某逾期还车辆贷款,该车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收走。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申某某和董某甲预谋后,将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豫A×××××号凯迪拉克轿车谎称系全款购买,再次抵押给被害人张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扣除2万元利息和1万元保证金,实际得到17万元)。后因申某某逾期还车辆贷款,该车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收走。2015年6月8日、6月15日,申某某、董某甲先后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张某7万元和11万元,张某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董某乙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申某某、董某甲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第三,二被告人均无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海岩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鑫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