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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7号原告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营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江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德庆,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素虹人民陪审员  魏德慧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