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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815号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显才,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强。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沈阳市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辽A×××××号机动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阳市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号机动车档案。二、冻结被告刘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