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与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富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王俊,陈天岳,孙素琴,林渭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袁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绍兴富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天岳。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王小宝。被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陈天岳。被执行人孙素琴。被执行人林渭冲。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与被告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富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王俊、陈天岳、孙素琴、林渭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查找无着。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孙素琴、林渭冲、黄晔锋、王小宝名下房产皆被查封,且存在抵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