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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兵成与赵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兵成,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魏兵成。被执行人赵珊。本院在执行魏兵成与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珊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