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兵成与赵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兵成,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魏兵成。被执行人赵珊。本院在执行魏兵成与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珊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