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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小平与被告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平,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84号原告马小平。被告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平与被告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马小平承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