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小平与被告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平,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84号原告马小平。被告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平与被告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马小平承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