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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与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795号原告杨××。被告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元兴新里27-815号,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实,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元兴新里27-815号,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案属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