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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冯雪莲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雪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第2290号原告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豹房村赵李路甲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19XXXX。法定代表人罗莹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祯,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XXX。被告冯雪莲,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雪莲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庆玲人民陪审员  王莎玲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德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