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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921号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江泾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郦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书龙,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