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广君与被告舒展、田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君,舒展,田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1561号原告周广君。委托代理人郭峰、李磊,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展。被告田甜。委托代理人王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首座大厦28-29层。负责人杜金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治方。原告周广君与被告舒展、田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广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舒展、被告田甜的委托代理人王卿、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治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广君诉称,2015年9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舒展驾驶陕X**号汽车沿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小巷南口附近人行横道线时,适遇原告周广君在该处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被告舒展驾车未停车让行,致原告周广君倒地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舒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广君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双侧第4-7肋骨骨折。因该车由被告田甜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广君医疗费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28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887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交通费5000元,共计125439元;2、鉴定费800元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舒展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涉案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承担,剩余的原告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田甜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涉案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承担,剩余的原告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发生经过均无异议,其公司承保了陕X**号汽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舒展驾驶田甜所有的陕X**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小巷南口附近人行横道线时,适逢原告周广君在该处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舒展驾车未停车让行,撞周广君倒地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做出的西公交认字(2015B]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舒展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广君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西电集团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肘皮肤撕脱伤、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损伤、左肩关节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侧第4-7肋骨骨折、右腘窝囊肿、慢性副鼻窦炎和传染性湿疹样皮炎。原告在西电集团医院住院69天,共花费急救费210元、担架服务费110元、门诊费3112.6元和住院费39503.09元,其中原告自付门诊费165元和住院费503.09元,其余医疗费用共计42267.6元均为被告田甜支付。另外,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田甜曾为原告支付护理费4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9日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周广君此次交通事故损伤致双侧第4-7前肋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周广君此次交通事故损伤后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损伤,目前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致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另查明,被告舒展系陕西禹隆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田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田甜曾为其名下的陕X**号小型轿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17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16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急救费票据、担架服务费票据、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户口本、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本案中,被告舒展驾车将原告周广君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舒展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田甜作为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及被告舒展的雇主,应当与被告舒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保了陕X**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的范围确定为:1、医疗费。原告自付医疗费668.09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周广君因伤住院治疗69天,参照陕西省一般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900元;3、营养费。酌情参照每日20元标准计算周广君住院天数69天,营养费应计算为1380元;4、交通费。周广君因伤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必然产生交通费用,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护理费。参照原告病情及康复状况,本院认为其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因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收入证明,本院认为可参照西安市社会护工日均工资标准以每天12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原告所需护理费应为8280元。扣除被告田甜已支付的护理费4650元,剩余护理费为3630元;6、残疾赔偿金。周广君系城镇居民户口,参照2015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的身体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为26420元/年×15年×伤残系数21%=83223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周广君的身体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应当获得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为宜;8、鉴定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花费800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费用共计102101.09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广君医疗费668.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营养费138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630元、伤残赔偿金8322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1301.09元。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原告损失即鉴定费800元,由被告舒展和田甜连带赔偿原告。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田甜曾为原告支付医疗费42267.6元和护理费465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赔付被告田甜。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问题,原告于1950年11月6日出生,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庭审中原告又称其于2014年底到陕西庆昌石油管道基数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该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其发放工资,但其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6日,核准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且其提供的工资表中并无任何工作人员签字,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不足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广君医疗费668.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营养费138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630元、伤残赔偿金8322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1301.09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舒展赔偿原告周广君鉴定费800元;三、被告田甜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支付被告田甜医疗费42267.6元和护理费4650元,共计46917.6元;五、驳回原告周广君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04元由被告舒展和田甜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曼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