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王磊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王磊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93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25167D)。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路***号。代表人:童慧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灵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帅,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职工。被告:王磊磊,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诉被告王磊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磊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磊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