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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349号原告杨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诉讼中自愿和好,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桂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