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林诉被告戴国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李×,男,62岁。被告戴×,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庚 楠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