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林诉被告戴国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李×,男,62岁。被告戴×,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庚 楠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