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建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建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23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建文(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建文(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建文(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姚建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9的存款人民币9525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