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1880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华克与李保松、丁均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克,李保松,丁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880号-1号原告:华克,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松,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丁均凤,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固民一初字第018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华克已向本院提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保松与丁均凤所有的坐落于固镇县濠城镇垓下居委会固泗路南侧濠城派出所大门东侧的房屋(固镇房地权证濠城镇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人民陪审员  张计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