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1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建剑与廖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剑,廖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1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建剑(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5********),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廖新建(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6********),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罗建剑与被执行人廖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廖新建所有的浙A×××××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23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212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1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