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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