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119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韩明利与故城县祥益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杨英辉、柴俊梅、高振峰、李艳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利,故城县祥益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杨英辉,柴俊梅,高振峰,李艳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19原告:韩明利被告:故城县祥益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英辉被告:杨英辉被告:柴俊梅被告:高振峰被告:李艳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利与被告故城县祥益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杨英辉、柴俊梅、高振峰、李艳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振和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振和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