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陈益明、曾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陈益明,曾丽,施文根,杨忠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749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明。被告:曾丽。被告:施文根。被告:杨忠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益明、曾丽、杨忠盛、施文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瞿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