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汝林与王月英、李小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林,王月英,李小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26号原告:王汝林,农民。被告:王月英,农民。被告:李小妮,农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林与被告王月英、李小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林撤回对被告王月英、李小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汝林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继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