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汝林与王月英、李小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林,王月英,李小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26号原告:王汝林,农民。被告:王月英,农民。被告:李小妮,农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林与被告王月英、李小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林撤回对被告王月英、李小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汝林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继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