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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66号原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276号佳园小区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095371-1。法定代表人吴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该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40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杨洪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5085685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508568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