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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其来、彭明群等与吴常轩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其来,彭明群,黄某1,吴常轩,冯时波,胡永发,胡永兵,杨靛,江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其来,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芦溪县,系被害人黄某2之父。申请执行人彭明群,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黄某2之母。申请执行人黄某1。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日新,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常轩,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被执行人冯时波,男,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胡永发,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胡永兵,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杨靛,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江昌东,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我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赖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昌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