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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小飞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498号罪犯赵小飞,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飞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赔20000。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赵小飞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8月1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赵小飞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赵小飞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赵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飞系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4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飞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