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关则洁诈骗罪2014刑初183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则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8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则洁,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启宣、黄祥华,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则洁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则洁及其辩护人陈启宣、黄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关则洁谎称可帮助被害人罗某将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朋友欧某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同案人冒充广东省公安厅长秘书、省委退休秘书长、主管司法系统人员等人,多次骗取被害人罗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7.4万元。2014年4月22日,关则洁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则洁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关则洁庭审时表示认罪,承认未能帮忙办理请托事项,辩称是被害人罗某找其办事,其没有冒充他人去诈骗被害人,其仅收到了罗某的汇款人民币8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当时就交还给了罗某,后来因为花了钱但没有办成事,便没有归还其余钱款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收取了被害人的80万元后当时即已还回了30万元,其余的7.4万元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且其中的2万元是罗某用来招待姜某的费用,故该37.4万元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二、被告人归案前已经退还了被害人钱款3000元,归案后又退回20万元,且自愿认罪,是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关则洁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罗某将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朋友欧某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由同案人冒充广东省公安厅长秘书、省委退休副秘书长、主管司法系统人员等人,收取被害人罗某款项人民币80万元,收款后当天因未谈成请托事宜,便将其中人民币3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罗某,后逃避联系。2012年8月29日,被害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年初,被告人关则洁再次退还被害人罗某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27日决定立案受理后,经侦查于2014年4月22日将被告人关则洁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关则洁的朋友司某已代其退回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0万元。剩余被骗的人民币29.7万元未能缴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3月12日,我一个北京的朋友李林找到我说他的亲戚欧国文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因为欧某身患癌症,被抓获之前还在医院进行化疗,现在想找找关系,看看能不能以取保候审或者保外就医的方式出来看病。因为我和李某甲交情深,所以当时就答应了。2012年3月,我通过一个广州市白云区叫李某乙的朋友认识了一个叫关则洁的女子,李某乙就帮我把关则洁约到了广州市天河北路的冰花酒店吃饭。当时关则洁把她的名片递给我,名片的内容显示“广州亿升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有电话号码等资料。我把李某甲委托我的事情和关则洁详细的说清楚,关则洁当场就说这件是小事情,只要肯花钱,绝对没有问题,并自称她是领导的家属,没有必要骗我。当场她就打电话给她的“干哥哥”并将我委托她帮忙的事情和她“干哥哥”说了,对方说没问题,让关则洁订好机票马上来广州见面。关则洁还给我说她“干哥哥”是国家信访局的局长,我听她这样介绍,便马上同意见面。关则洁就问我要了2万元作为接待她“干哥哥”姜某的费用,我现场就给了她2万元。第二天,姜某就飞到广州,关则洁和李某乙去机场接人,我就在冰花酒店订了五天的客房给姜某并支付了房费。晚上我和关则洁、李某乙、姜某就去到水荫路的一家饭店见面。吃饭期间,我将李某甲的要求再次和姜某说一次,姜某说等欧某判刑后再通过司法途径把人弄出来,我不同意,因为欧某的家人是想把人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在与姜某谈话的过程中,姜某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是国家信访局的局长,我对他的身份起疑,在我不停的追问之下,姜某才说自己是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人。因为我和司法部的部长是多年的朋友,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朋友核实,我朋友说这个姜某已经退休了,现在居住在武汉,我的要求姜某根本没有能力办成。于是我就将关则洁叫出房间,指责关则洁骗我,找一个人来冒充国家信访局的局长,关则洁狡辩说这个人可以帮我,并解释说她“干哥哥”姜某都说判刑后就可以放出来,我说等判刑后人都死了。由于当时很生气,我没有再回去房间就直接离开了。过了几天,关则洁主动联系我,说她找到了省厅梁某发的郑秘书,市公安局吴某甲局长的弟弟吴某乙来帮我。4月10日早上,我和李某乙去到冰花酒店,我去到房间(早茶)时,里面已经坐了7个人(包括关则洁在内),关则洁逐一给我介绍,一个是省公安厅梁某发厅长的郑秘书,一个是郑秘书的手下,一个是市公安局吴某甲局长的弟弟吴某乙,一个是省委一退休的副秘书长胡某甲,一个是省公安厅主管司法系统的领导马某,还有一个姓谢的男子,跟惠州市委交情非常好。我又一次将李某甲委托我的事情跟他们说,郑秘书就说这件事等他联系好惠州再说。到了晚饭的时候,郑秘书当着我面打一个电话给一个李姓男子说要出来谈谈欧某的事。当天我和李某乙一直从早上陪他们到晚饭结束才离开。到了4月11日,关则洁又叫我去冰花酒店,我和李某乙去到的时候,关则洁和昨天的人都在,郑秘书说他已经和惠州市公安局的李某丙局长联系好了,对方同意放人,但是先要给130万,我就把情况告诉了李某甲,李某甲说先放人后给现金,但郑秘书不同意,认为我们没有诚意,我把情况告诉李某甲,李某甲说底线是先给80万元,剩下的50万见人交钱,于是李某甲叫欧某的家属把80万元直接转到我的账号。我就和关则洁他们说,家属只同意先给80万,见人后再交付50万。他们经过商量后一致同意我的条件,之后我就离开了。到了12日早上关则洁又打电话给我,叫我马上到冰花酒店,我见到关则洁后,她说李某丙局长今天有时间,要马上赶过去惠州,郑秘书他们已经在等了,并且叫我马上将80万转给她,她当场拿了一张废纸写下账号和户名给我。我和李松波去到石牌邮局旁边的工商银行转了80万给关则洁写给我的账号。我再次回到冰花酒店的时候,关某我要3万元,我问她干什么用,她说给领导买点手信,我就拿了3万元给他,她直接给了她的儿子。关则洁就叫我先出发,他们随后出发。我和李某乙一台车出去到惠州市黄悦大酒店时,他们还没到,我就在酒店开了7间房等他们。我和李某乙一直等到晚上他们才回来。关则洁回来的时候告诉我已经和李某丙局长吃过饭了,我就责问她不是说好一起吃饭的为什么不叫我。关则洁和郑秘书就说李某丙局长不愿意见家属和朋友,关则洁拿了一张吃饭的收据给我让我报销,我说已经转了80万给你,她说那些钱是给李某丙局长的,这些饭钱另外算,于是我又给了关则洁4738元。关则洁说第二天中午和市政法委书记吃饭,到时再叫我一起吃饭。之后郑秘书、吴某乙、胡某甲、马某、郑秘书的手下去了桑拿,共花了我17500元。到了第二天中午吃饭时间他们又不见了,后来他们回来后说刚和市政法委书记吃完饭,我再次责问关则洁,她又说书记不想见我,然后又拿了一张吃饭收据给我,我又支付了4030元给她。关则洁说现在李某丙局长和政法委书记都同意放人了,晚上买点酒回来好好庆祝一下。晚上吃完饭后,郑秘书、吴某乙、胡某甲、马某、郑秘书的手下又去了桑拿,他们花费的10000元还是我支付的。到了14日,关则洁说星期六日他们不办公,要星期一才可以,于是我们星期六早上就回来广州了。到了4月16日星期一下午,我们又再次去到惠州的皇悦酒店,他们自己去见完领导后回来告诉我,领导说这宗案件除了欧某外还有一个姓曾的同案,如果要放人的话,必须要两个人一起放,还需要多等两三天。当晚我又请他们吃饭,饭后郑秘书等5人又去了桑拿,结账的7500元还是我支付的。第二天4月17日说主动提出来说既然领导说要几天后放人,我们就回去广州等,他们极度不情愿地离开了酒店。到了4月18日,关则洁叫我去冰花酒店吃早餐,她说惠州的领导要见欧某的家属,不要见我,我马上联系李某甲,让李某甲叫欧某的家属去到皇悦酒店等,于是我和关则洁等人一起去惠州皇悦酒店。中午的时候我们和欧某的父亲、老婆,欧国文所在村的村委书记一起吃饭,关则洁一直在拖时间。到了下午16时左右,关则洁说领导现在有时间见面了,叫我去买4条中华烟、两瓶轩尼诗洋酒给她,我就去酒店外面的商店买好交给她,共花了16200元。然后关则洁等人就带着欧某的父亲、老婆,欧国文所在村的村委书记去见面。过了30分钟左右,欧国文的父亲、老婆和其所在村的村委书记就回来,我问什么情况,欧某父亲很生气,说他们找一个少尉武警过来骗他,根本就不是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我当时把我汇钱给关则洁的收据给欧某的父亲看,证明我是清白的,并保证帮他们找回这些人。于是我就去关则洁的房间找他们,发现他们已经离开了。后来关则洁把拿出来准备去惠州给人家的30万元通过何某退了给我,然后就不再接我电话了,最后连电话都换了。我再打关则洁电话时,手机已经关机了。之后我和李某乙马上赶回广州,但到处找都找不到她。后来我听说欧某因为患病去世后,就马上把80万还给了欧某家属,因为是我自己上当被骗,没帮到朋友,不想连累他们。我自己从中没有任何好处费。后来李某乙通过私下的关系,于2012年4月29日,在林某甲路某星酒店找到了关则洁,我和李某乙赶到的时候她正在和一个男子吃饭,我责问她为什么骗我,她说她不知道。我说不管发生什么事,你必须把钱退给我,我说三天后把钱退给我,我要她写欠条,她不愿意,后来她答应我以后不会关机,一定会想办法把钱退给我,我就让她走了。结果没几天她就消失了,从此就一直再也找不到她了。电话有时开机有时关机,但是都不会接我电话。我通过银行转账80万给关则洁,加上吃饭报销和桑拿等钱,一共被诈骗87.4万元。我在2013年过年前查到她的新电话并发了信息告诉她,说我已经报警了,你再不还钱公安机关会去处理的,她接了信息后还给我了3000元人民币到我工商银行的账号(卡号62×××14),之后一直没有给过我一分钱,实际上案发之前她还骗走了我人民币49.7万没还。我之前想着自己将钱追回来就算了,后来找不到她,于是报警处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罗某指认被告人关则洁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2.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3月左右,我一个叫欧国文的亲戚因为三打两建的事情被惠州市公安局抓起来了,我知道他患有严重的鼻咽癌,就想找人帮忙看看能不能给他办保外就医。2012年4月初,我找到朋友罗某问他有没有办法,后来他通过朋友找到一个叫关则洁的女子,这个女子跟我们说她有办法认识很多领导,并说有××。她开始说要130万,要先转80万给她,事情办好再给剩下的50万。我为了欧某就答应了,并先转了80万给罗某,让他帮忙给关则洁。过了几天后罗殿源说关则洁找到了惠州市公安局的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让我和欧某的家属一起去惠州见他们。这样我们到了惠州后见到关则洁他们,他们一伙人就在宾馆住下了,住了几天以后总没有帮我们办事,在我们的追问下才答应第二天去见惠州市公安局的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第二天是关则洁让罗某马上再去银行取10万元给她送给政法委书记,罗某去了银行取了10万给她以后,她就带着我和欧某的家属一起去到惠州一个部队的宿舍(具体地点忘记)见到一个当兵的男子,我们问他是不是政法委书记,他说是认识领导可以帮忙转给领导,我看这个人的样子就不是什么领导就觉得可能是被骗了,就很生气回去找到罗某跟他说关则洁是骗人的,我们就一起去找关则洁,但是在宾馆发现他们一行人都不见了,这样我们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后我亲戚欧某因为鼻咽癌在看守所的医院去世了,我就给电话罗某叫他不用再搞了。过了几天后罗某将我转给他的钱全部退还给我了。经辨认照片,证人肖某指认出被告人关则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2年3月,我朋友罗某来找我,问我认不认识人可以帮他的朋友办个取保候审。我想起我之前认识的一个叫关则洁的女人说认识很多领导有可能帮到他,于是我就约了关则洁出来天河北路的冰花酒店见面介绍给罗某认识。当时关则洁说她有个朋友是国家信访局的局长,只要罗某能出钱就绝对没有问题,罗某就给了2万元关则洁请她朋友来广州,第二天我跟关则洁去了机场接了一个叫姜某的男人来,罗某后来见到姜某后双方谈了一下好像对方搞不好这事就散了。过了几天后,关则洁联系罗某说又找了几个领导的秘书和亲戚来谈下看下能不能帮忙,这样罗某就让我一起去。我们到了那里的时候就已经有六七个人在场了,关则洁介绍说这些人都是领导能帮罗某办事,关则洁介绍说一个是省公安厅梁伟发厅长的秘书姓郑、一个是郑秘书的手下、一个是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吴某甲的弟弟吴某乙、一个是省委已退休的副秘书长胡某甲、一个是省公安厅的领导马某,还有一个姓谢的男子。到了2012年4月的一天,罗某叫我陪他去找关则洁,说关则洁已经搞好关系了,要罗某将钱打给关则洁,具体打了多少钱我也不是很清楚,打钱的时候是我陪他去银行转账的。打完钱后,我开了我的车和罗某去了惠州,关则洁和那个说是吴某甲弟弟的吴某乙一起坐我朋友何某的车去惠州找领导,关则洁介绍了一个男子说是政法委书记的人,他们具体怎么谈我没有参加,后来到了第二天谈不妥我们就回广州了,后来关则洁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们就想尽办法找关则洁出来,后来我和罗某在东站的景星酒店找到了关则洁,叫她返还之前的人民币80万元,但是关则洁说不能马上还,只是答应一定尽快想办法把钱还给罗某,这样我们才离开的,但之后一直没有再见到关则洁了。我记得是又一次和我朋友何某吃饭认识的关则洁,她说自己很有关系,有事情可以找她帮忙。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乙指认出被告人关则洁。4.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关则洁的儿子,我有一张账号为62×××3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开卡时间不记得了,开了之后我母亲关某我拿了这张银行卡去用就一直放在她那里。我见过罗某两次,只是见面打招呼就离开了。因为卡给了我妈,所以我不知道罗某曾转过80万到我的卡号为62×××30中国工商银行卡里。经辨认照片,证人邹某指认被告人关则洁就是其母亲。5.证人司某的证言:关则洁是我广州亿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平时负责公司的财务,是公司的财务总监。她约2010年开始在公司工作,2010年6月成为公司的股东。她成为股东是因为原来的股东周攀出国了,公司按照要求需要两个股东,所以就让关则洁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她一分钱也没有投到公司。关则洁的儿子邹某不是我们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是他母亲在公司上班,他来帮其母亲的忙而已。关则洁和罗某的事情我不知情。经辨认照片,证人司某指认出被告人关则洁。6.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罗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7日决定立案受理;2014年4月22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东江海鲜一楼大厅将被告人关则洁抓获归案。7.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天河北路冰花酒店的有关情况。8.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明细记录、银行转账个人业务凭证,证实:(1)户名邹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30(新卡号62×××67)于2012年4月12日收到罗某账号36×××76(新卡号62×××74)汇入的人民币80万元,后当天分别支取10万元、20万元,次日跨行支出50万元;(2)罗某上述账号于2012年4月26日汇款人民币80万元至肖某62×××27的银行账户。9.被害人罗某提交的名片二张,显示“关则洁”为广州亿升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亿升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姜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一级警督。10.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结果显示案发时欧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情况。11.广州亿升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三方协议、股东变更登记记录、证明等证实关则洁于2010年6月接受原公司股东周攀的股权转让股东之一,并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12.被害人罗某出具的撤回报案申请、收条,证实被害人罗某于2014年6月10日收到司某代关则洁归还的人民币20万元。1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关则洁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关则洁的供述:在2012年3月份,我通过何某认识了罗某,罗某说自己是公安部的特派员,他跟我说有个叫欧某的男子被惠州公安局抓了,叫我帮忙搞出来。我就说我不认识人,但他们还是继续找我,叫我找人帮他的忙搞那个人出来,我就说我只认识一个自称是中国司法部信访办公厅一级警督的人,叫姜某,其他情况我不清楚。我就说叫他来看看行不行,罗某就说好,于是我就叫姜某坐飞机来到广州市,后来他就跟罗某直接谈,他们是自己在谈的,我没有参与。后来在吃饭时姜某就说搞不了,说欧某入了黑社会的名单,现又是严打,所以没有办法去办,后来他就飞回北京了。罗某又继续叫我帮他找办法,后我就找到胡某乙,问他是否认识惠州的人,叫他帮忙从公安局搞个人出来,他就是说认识潮州商会在惠州的商会会长,有点关系,明天就能将人搞出来了。我就问他要多少钱,胡某乙就说要80万元,我就跟罗某说了要给80万元,罗某就跟我说他信不过那些人,只相信我,说如果要给钱的话就给你这里,而且胡某乙要求80万元到我账号才出面去搞人,怕搞人出来后收不到钱,所以当时我就说没问题,罗某就将80万元汇到我儿子邹某的银行卡账号上,邹某不知道这些事。然后我就问胡某乙怎样给对方钱,胡某乙就跟我说你今天带现金30万元到惠州将人搞出来先,人弄出来后,将剩下的50万元再给他,于是我提了现金30万元交给罗某一起到惠州去弄人出来。当时我、胡某乙、罗某、何某一起去惠州,何某是我前几年认识的一个朋友,不过一直没怎么打交道不清楚具体情况。后来欧某的家属也过来了惠州,胡某乙就找了那个潮州的惠州会长与罗某及欧某的家属在谈,当时他们在谈什么我不清楚,后来在吃饭时他们就说谈不来,没有办法搞出来,接着我们就回了广州市,那30万元某他自己拿了,他当时没有再给我。回到广州后,罗某又天天要我找人帮他搞,于是我又找到一个叫林某乙的男子,林某乙说他认识很多公安局的领导,他一定能办的成,于是我就叫他搞人出来,他时不时就要我给钱他,他就要与公安局的领导吃饭及送礼给他们,先后用了十多万元,后来他一次要我给现金二十万给他去搞人出来,我就开始不信他了,就跟他说不搞了,所以没有给他钱。后来罗某又要我帮他搞,我就又去找了其他人,当时找了很多人帮他去办,所以请人吃饭用了很多钱,最后剩下9万多元,但我没有给罗某,因为欧某老婆当时跟我说过剩下的钱交回给她,但我后来没有联系上欧某老婆,所以那9万多元就没有给回她。那些钱后来被我自己用完了,基本上都是情人吃饭、烟酒、住酒店、机票等。到了2012年年底,我听罗某说欧某死了,罗某就要求我给回他那五十万元,我就说欧某老婆当时跟我说过剩下的钱给回她,所以我说要联系上欧某老婆后我跟她说钱的事情,后来罗某还是天天打电话要我还回钱他,我就问为何欧某老婆电话打不通,罗某就说欧某老婆全家都给抓了,罗某后来还是天天要我给回钱他,我后来先后通过现金给回了他大约十一万多元,后来因为我没有钱,所以就一直拖着,没有再给他钱了,直到2014年4月22日我就被抓了。我没有向罗某说过我认识郑秘书和吴某甲局长的弟弟吴某乙。我自己没有能力去办事情,是罗某要我帮他找人去弄的,我找的那些人都是骗我的,都没有能力,还花了我的那些钱。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关则洁行为的定性。经查,(1)被害人罗某指证被告人关则洁谎称认识有关领导可以帮其朋友办理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并由同案人冒充不同角色的领导,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收取其高额钱款,后未能办事,并逃避联系,亦拒不退还钱款;(2)证人李某乙、肖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找人冒充不同身份人员,收取钱款后未能办成请托之事,后逃避联系,能够印证被害人的陈述;(3)银行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案发时收取了被害人的钱款人民币80万元,当天支取了人民币30万元后,次日便将剩余的人民币50万元擅自转账处置;(4)被告人关则洁自认并没有能力帮被害人办理委托事项,也未能提供所联系人员的具体信息和其已经为被害人善意尽责办理委托事项的有关证据,亦无法解释涉案大量钱款的去向和具体用途。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关则洁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委托事项的能力,虚构认识相关人员可以办理成功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罗某高额钱款的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经查,(1)关于被告人关则洁收取的钱款数额。被告人关则洁辩称仅收取了被害人罗某钱款人民币80万元,该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及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另收取被害人人民币7.4万元的指控,现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稳定否认有收到过该钱款。故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钱款数额为人民币80万元。公诉机关超出该部分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被告人诈骗的犯罪数额认定。被告人辩称自己事后有退还过被害人一部分钱款,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办理请托事项的当天,即已将所收取人民币80万元中的30万元交还给被害人,后在案发前又退还了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而被告人超出该归还部分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故被告人诈骗犯罪的数额应扣除其案发前已经归还的人民币30.3万元,应认定为实际诈骗所得数额人民币49.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有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则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关则洁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归案后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0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则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关则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7万元,发还被害人罗殿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