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如义申请执行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宝日汗图嘎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如义,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宝日汗图嘎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胡如义。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宝日汗图嘎查。法定代表人好斯巴雅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如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宝日汗图嘎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宝日汗图嘎查于2016年4月15日给付14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满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