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丰宜与杨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23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由担保人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杨某某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