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邵安楼与XX春、王树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楼,XX春,王树娣,汪海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349号原告邵安楼,居民。委托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春,居民。被告王树娣,居民。被告汪海元,居民。原告邵安楼诉被告XX春、王树娣、汪海元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安楼的委托代理人单柏年、被告王树娣、汪海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XX春、王树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经营,约定2015年12月24日归还,按月利率2.5%。被告汪海元提供连带担保。还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春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被告王树娣辩称,违约金不承担,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借款100000元是事实,我和XX春是夫妻关系。利息还至2015年5月份后又于2015年9月25日偿还了3500元,10月20日偿还了2000元。之前利息按照月利率2.5%。被告汪海元辩称,担保是事实,应该先由借款人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XX春及王树娣作为借款人及借款人家庭财产共有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据载明:“借到邵安楼人民币壹拾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4日止,到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30%违约金及支付律师的费用”。被告汪海元作为担保人签字,并约定: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原被告一致认可借款月利率为2.5%,且被告已将利息结算至2015年5月份后,又分别于9月25日偿还3500元、10月20日偿还2000元。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单柏年在庭审中明确:违约金放弃,利息自2015年5月24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扣除已偿还的55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XX春及被告王树娣以夫妻名义向原告邵安楼借款,并由被告汪海元提供连带担保的事实由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原告有权向被告XX春、王树娣主张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利息应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在主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原告邵安楼与被告汪海元约定了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现因原告已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故被告汪海元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春、王树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邵安楼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被告已给付5500元在利息部分予以冲抵);二、被告汪海元对上述还款中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XX春、王树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