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与芦仙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芦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朝晖,该主任。被执行人:芦仙祥,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芦仙祥银行存款22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