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博鳌镇,现住琼海市嘉积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斌、检察官助理邓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陈波多次容留李某、曾某二人在琼海市嘉积镇其家中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波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4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波在家中三楼客厅内看到吸毒人员李某正在吸毒,便向李某购买了18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当场吸食了毒品。当天14时左右,吸毒人员曾某来到被告人陈波家,拿出携带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与被告人陈波一起吸食。2、2015年12月5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波在自家三楼向李某赊账购买了13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与李某一起在自家三楼客厅内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当天14时左右,曾某与被告人陈波一起外出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然后二人在被告人陈波家三楼客厅内一起吸食了毒品。3、2015年12月5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波在家中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吸毒工具,与曾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5年12月6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波在自家三楼向李某购买了250元的毒品海洛因,然后与李某在三楼客厅内一起吸食。5、2015年12月6日14时左右,曾某来到被告人陈波家找陈波一起吸毒,然后二人在三楼客厅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2月6日21时左右,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市电视台对面被告人陈波家中抓获被告人陈波和李某、曾某,并查扣了吸毒工具锡纸1卷、瓶子2个、吸管15根、注射器3支。后经对三人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吸毒工具的相片,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茂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