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424号原告张某,男,30岁,居民。委托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崔某,女,29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