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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何廷喜、罗定琴何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琴,何廷喜,何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罗定琴,女,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廷喜,男,1942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何廷军,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何廷喜、罗定琴何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1667.58元,受理费22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廷军无车辆、股权,存款帐户已冻结,何廷军有瓦房三间、无产权证、且属其唯一住房不能处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何廷喜、罗定琴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查询不到何廷军任何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世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