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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唐小兰、陈瑶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兰,陈瑶恩,唐小兰,陈瑶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兰,男,1974年4月3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陈瑶恩,女,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灵川县;陆妹班,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下瑶屯**号。本院在执行(2016)桂0323执160号唐小兰与陆妹班、陈瑶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小兰与陈瑶恩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瑶恩偿还申请人唐小兰50000元及诉讼费1657元,利息申请人唐小兰自愿放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从灵川法院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