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石刚与庄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庄思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5110号原告石刚,居民。被告庄思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刚诉被告庄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刚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