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石刚与庄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庄思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5110号原告石刚,居民。被告庄思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刚诉被告庄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刚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