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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小五与常国法、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五,常国法,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59号申请人高小五,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常国法,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华。申请人高小五与被申请人常国法、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保全价额30000元)。并以担保人刘丽娜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南侧新华小区2号楼3单元2层3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0﹡﹡﹡﹡号)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车辆豫A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刘丽娜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南侧新华小区2号楼3单元2层3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0﹡﹡﹡﹡号)的房产一套。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顺峰 来自